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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残字〔2019〕52号 关于2019年征缴2018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来源:盟残联 作者:盟残联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7日

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文 件

兴残字〔201952

关于2019征缴2018年度所属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审核征收2018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941,现将我盟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审核征缴时限

(一)审核对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5月20日7月31日

(三)缴费时间:确认审核无误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局进行缴费。

二、审核方式

(一)自主申报审核。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登陆(http://110.16.77.78:8008/report/)自主申报审核或到所在地残联审核点现场审核;自主申报系统登陆后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和用户密码(自动获取登录,上传材料打开后,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填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点击“添加文件”按钮,上传附带资料(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2、上一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1月份、6月份、12月份年终决算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要求准确体现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全年工资总支出等信息加盖公章),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审核员审核无误确认后次日到税务局缴费,有误将被退回重新上传材料。

(二)残联现场审核。安置残疾的用人单位必须到所在地残联审核点进行申报审核。须提供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上一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1月份、6月份、12月份年终决算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要求准确体现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全年工资总支出等信息加盖公章4、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6、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社保局加盖业务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申报审核和缴纳保障金,对未执行的用人单位2019年8月1日所在地残联实施强制审核,并告之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填报信息要保证真实、有效。

(三)提交审核资料后,残联审核人员即可同步看到信息,用人单位要关注二维码公众号,获取残联反馈的审核结果,次日到主管税务局缴纳残保金数据提交后无法撤回修改。

   (四)《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在兴安盟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右下角下载专区下载,网址(http://www.xamcjrjy.cn/)

联系人:白敖日格勒、辛雨桐

联系电话:0482-8422005

(此页无正文)

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201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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