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工作职能
残疾人联合会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的 “亦官亦民”性质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兴安盟残联作为全盟残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是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的综合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界定为:
一是贯彻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是履行政府职责,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三是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是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五是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残疾人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六是负责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辅助器具供应、福利、扶贫、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建设、组织建设、维权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七是承担盟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八是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负责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九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是承担盟行署、自治区残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是指导各旗县市残联开展残疾人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