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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来源:盟残联 作者:盟残联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7日

             关于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认定及征收工作的通知

  

一、征收范围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审核征收时间

   (一)审核认定时间: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31日(法定休息日除外),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二)征收缴费时间:2018年9月1日至11月31 日为保障金的申报征缴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足额缴纳保障金。

 四、审核认定内容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全区统一),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业失业证。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备案花名册),劳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残疾职工上年度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社保局加盖业务专用章)、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全区统一),必需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

     3、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表(1月、12月)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每页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保障金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兴安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2458元,在职职工人数:按照统计、税务、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审核认定处理

  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持《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六、申报审核地址

      地址:原盟地税直属局办税服务大厅(北滨河地税综合楼)或兴安盟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都林办事处综合楼)

      联系人及电话:白敖日格勒(15849837166)

                        霍 建 文  (13948239366)

七、其他

       相关表格在兴安盟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amcjrjy.cn)下载专区下载。 

       申报年审咨询:内蒙古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申报缴费咨询:内蒙古税务局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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