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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流程

来源:盟残联 作者:盟残联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兴安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流程

一、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一)年龄范围为0-7岁(含7周岁)。

(二)持有兴安盟户籍或居住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

(四)家庭经济困难,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应出具相关证明,具体按各旗县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六)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申请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采用网上申请与现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二)拟在盟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的残疾儿童,在取得家长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可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人负责帮助家长进行儿童康复救助网上申请;拟在盟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行网上申请或到旗县市残联现场申请,现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按旗县市残联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前应由评估机构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一年一申请。

三、审核

(一)残疾儿童监护人在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 http://cl.xam.gov.cn/ )或官方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自行下载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或到盟内各定点康复机构、各级残联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带《申请审批表》分别到嘎查村(社区)委会和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残联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带已盖章的《申请审批表》及其他材料到旗县市残联进行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时需提供的材料按旗县市残联相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在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官网和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查询相关规定。

(五)在救助规定年龄段内,持续申请同种类康复训练服务补助的,如康复训练内容未变更,第二年起只需提供《申请审批表》,可不再提供其他材料。

(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旗县市残联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旗县市残联需说明理由。

(七)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在申请后30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否则视为主动放弃,需30日后方能重新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持《委托书》代为办理。

四、救助

(一)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确需在盟外进行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服务机构须为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并报经旗县市残联审核通过。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签有旗县市残联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服务。

(三)定点康复机构应在审批通过后30日内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并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

(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原则为:“先申请、再审核、后康复”。残疾儿童补助时间从审核通过之日的当月起计算,机构不得无故拖延康复服务开始时间,康复服务开始时间不得早于旗县市残联审批时间。有特殊情况的,机构应与旗县市残联协调解决。

(五)多重残疾儿童,应根据实际需要及康复评估意见,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残疾类别进行救助,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两个或两个以上残疾类别的救助。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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