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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来源:盟残联 作者:盟残联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兴署办发〔2017〕14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兴安盟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31日

 

兴安盟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攻坚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3号)精神,健全我盟扶残助残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到2020年使广大残疾人与全盟各族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依据《兴安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6〕141号),结合我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第一章  “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行动指南

     一、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同时,也要看到,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目标中的“短板”。我盟现有10.45万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6.39%,其中,仍有1.4万余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很大差距。“十三五”时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共享发展任重道远,对加快我盟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托底补短的工作力度越来越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对加强残联工作提出了新希望新要求,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6〕141号),并在《兴安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加强精神病人养护服务设施建设,着力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支持残疾人多样化就业与增收,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引导社会力量扶残助残献爱心,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环境”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均对做好残疾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快全盟残疾人事业发展开拓了广阔空间。

   “十三五”时期,我们必须正确面对问题和挑战,准确把握重要机遇期,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精准扶贫的环境下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着力在健全兜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全覆盖的制度措施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谱写全盟残疾人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指导思想

   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盟委行署相关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坚持共享发展、融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时期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残疾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 要在对“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认真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时期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惠及残疾人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 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三)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 既要对享受低保和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政府无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又要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加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队伍当中,实现就业创业增收。

    (四)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 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好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同时,还要坚持残疾人主体地位,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同步步入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既要着眼于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重点扶持农村牧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注重分类指导与共同推进相结合,实现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盟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JP3〗比社会平均水平更快一些,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残疾人与全盟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第二章  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并举推动残疾人事业共享发展

 

    一、突出做好残疾人民生托底补短工作

  (一)全面落实困难和重度残疾人补贴制度。 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并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并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两项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且在申报认定城乡低保对象时,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收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临时救助政策,并适时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提高补贴效能。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 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并逐步提高代缴或补助标准。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残疾人在医保核销时,提高慢性病用药的核销比例,取消入院起付线。实施残疾人医疗康复规定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从政府救助金中再给予一次性补助,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三)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兜底保障。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规定,将家庭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于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可按当地标准的8%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免费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住院费用在新农合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90%,重特大疾病救助封顶线提高到5万元。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健全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对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妥善照料安置。有条件的旗县市可将困难残疾人纳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适用性药物。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完成5个旗县市(乌兰浩特市除外)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任务。加大街道温馨家园建设力度,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托养服务,在全盟12个街道建设残疾人温馨家园。为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盟级财政和各旗县市要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构建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和集中托养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实现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燃气、暖、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加大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力度。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林区、煤矿、国有工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垦区危房改造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实施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交钥匙”工程,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各地要采用集体公租房、过渡房等多种方式,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五)重视特殊教育发展。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要求,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康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和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完善教学网络,健全补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推行全纳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对经相关部门诊断鉴定、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至14周岁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开展送教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便利。落实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教育。采取学用结合等方式,走合作制办学道路,支持盟特教学校增设高中教育,开展残疾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依托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开办残疾职业高中。普通高校要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盟本级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奖励残疾大学新生、补贴学前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国家助学金向残疾学生重点倾斜。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认真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开展听力、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手语主持研究和人才培养。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特殊教育信息化水平。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人才,开展盲文、手语教育和培训,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和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和康复人才队伍。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考核体系,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培养一批复合型特教教师,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康复机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指导就业服务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按照25%的标准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二、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年-2020年)》和《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打赢脱贫攻坚战政策措施的通知》(兴党发〔2016〕1号)、《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兴党发〔2016〕2号)精神,在国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基础上,加快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开发。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帮扶点和干部驻村工作机制,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都有帮扶责任人。认真实施国家《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各级政府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健全贫困残疾人户建档立卡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稳定脱贫。将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列为全盟扶贫开发工作冲刺总攻阶段的重点任务,纳入“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和盟委“十项工程”等扶贫工作重点工程。加强培训工作,帮助脱贫对象家庭成员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基金,用于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等符合补助条件、能够持续经营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开展产业化脱贫,扶持创建一批农村牧区残疾人生产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农牧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组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 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普遍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审核管理人员培训和审核过程的严密性,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制度。到2020年,全盟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旗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全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政府集中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按不少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岗位的,可再增加3%的名额;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继续实施嘎查村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贯彻《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精神,推动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台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严格执行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积极落实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与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的《加强残疾人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生产增收。鼓励各旗县市将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给予政策扶持,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办家庭农牧场、农家店、牧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积极做好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全盟每年对1650名农村牧区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对600名城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到“十三五”末,全盟残疾人城镇新增就业1500人。

  第三章  康复服务与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举推动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 

   一、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一)大力加强康复服务工作。 落实盟级人均1元和旗县市人均1.5元康复经费,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并按要求落实各类康复项目配套资金。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精准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救助贫困残疾儿童项目。探索建立全年龄段各类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探索新形势下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多元化发展模式。加强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等部门所属康复机构以及民办康复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可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对承担康复服务任务的机构进行补贴。把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城市社区重点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农牧区重点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到“十三五”末,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建设35个社区康复示范站。

    (二)大力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国办发〔2016〕66号),加大残疾预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筛查、诊断、随报、康复医疗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科普宣传教育和全盟残疾预防调研活动。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JP〗

   二、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一)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鼓励支持残疾人组织借助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及有关新媒体,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自强模范、助残先进,激励残疾人自强,弘扬奉献精神。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建立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长效机制,形成盟旗乡三级新闻宣传联动网络,开展两年一度的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实现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工作全覆盖。以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残疾人节日为节点,突出活动主题,集中开展残疾人事业宣传、助残等社会活动,营造氛围、扩大声势,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开展助残活动。

    (二)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阅读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草原书屋和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文化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在各地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艺术团体参与,使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发展成果。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全盟建设30个社区文化示范点,推动残疾人文化服务进社区,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残疾人文化产业,以项目为支撑,加强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建设一批残疾人文化产业基地。

  (三)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深入发展。全面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全盟建立30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适合残疾人体育健身的场所。全盟每年培养30名健身指导员师资骨干,力争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加强和规范竞技体育管理,创新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比赛、管理机制,提高残疾人体育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组织全民健身活动时要将残疾人纳入参加范围。加强特教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为特殊教育学校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配备健身器材。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强化弱势体育项目,填补空白体育项目,振兴冬季体育项目。促进残奥、聋奥、特奥均衡发展,在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推动竞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齐头并进,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总数15%的目标。          

  第四章  依法统筹推进与构建发展新体制并举推动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一)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法治化建设。 按照依法治盟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导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全盟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完善盟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和旗县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司法机制,对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残疾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合理诉求及时受理、审查、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政策。残联组织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形成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构建残疾人权益保障常态化工作体制。 积极协调将各级残联理事长列入当地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推选对象范围,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中进一步增加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比例,不断提高残疾人参政议政能力。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解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全盟统一的“12385”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实现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和功能提升,及时跟踪解决现实生活中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问题。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设立残疾人信访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残疾人信访工作需要。

    (三)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旗县市创建测评指标体系。各地将本级残联列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严格监管新建、改建公共场所设施无障碍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城镇保障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统筹考虑残疾人无障碍环境设计与建设。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十三五”期间,计划每年投入改造资金180万元(盟和旗县市按46的比例配套资金),按照不少于600户的目标为全盟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标准化无障碍改造,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改造标准和扩大改造范围。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全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技术应用。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盟级新闻发布会增加通用手语服务。扶持导盲犬业发展。特殊教育、托养等残疾人集中的机构和相关行业系统要制定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残疾人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应急救助服务。到2020年,盟本级、旗县市公共图书馆要全部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阅听设备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所有旗县级以上电视台全部开通电视手语节目,并在重大节日、当地新闻联播等重要时段全面开通手语播出。普及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普遍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二、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新体制

       (一)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 各地要将购买残疾人服务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和改革任务,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扶贫解困、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推动优化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流程,全盟普遍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鼓励和培育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承接主体,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广的社会力量主动投身残疾人服务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 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慈善助残舆论宣传,拓宽募捐资金渠道,倡导鼓励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群团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捐助残疾人事业。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网络助残慈善活动。积极承接国家、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工程”系列公益项目、政府购买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项目,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基金会合作,有效开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爱心助残活动,在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支持创办福利机构,扩大社会福利范围。继续实施“彩票公益金十项助残”工程,并形成长效助残机制。盟、旗县市每年按照不低于彩票公益金使用部分15%的比例,开展彩票公益金助残行动。

    (三)全面推进志愿助残服务工作。 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整体规划,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引导其开展助残活动。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和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等机制。认真落实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内蒙古青年志愿者‘五帮入户’助残阳光行动”。推行结对接力等服务方式,广泛开展“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志愿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推动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有效化。

       

第五章  拓展服务新空间与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

           

  一、拓展残疾人服务空间

  (一)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要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推动在盟旗两级逐步建立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偿或购买、合作经营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形成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和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机构运营模式,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体系框架。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认真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服务、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制度化、均等化、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兴安盟残疾人信息化平台建设。 推进全盟残疾人工作信息化进程,在全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化组织机构网络。充分把握当前推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依托自治区信息服务平台资源,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建立基础信息采集、政务事项办理、大数据分析及预测为一体的残疾人信息化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助残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实现残疾人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和残疾人证智能化管理“一网通”。加强信息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各级残疾人信息化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实名制信息录入统计管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大残疾人事业信息公开力度,持续拓展各级残联系统门户网站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残联组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基础数据管理与应用。 建立各级政府残工委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更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信息动态更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以持证残疾人个体为精准服务对象的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统计分析机制、评价反馈机制。各地要将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调整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建好用好残疾人事业大数据,实现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之间数据资源的交换共享。建立健全盟旗乡村四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的信息数据采集体系,实现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全覆盖。

     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中国残联实施方案和盟委行署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各级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自觉抵制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持续开展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大力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在人员配备和机构调整上向基层倾斜,进一步扩大残疾人组织覆盖面。将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年度计划,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干部。建立每年有计划安排横向、纵向挂职,实行残疾人工作干部跨行交流使用的“双挂一交流”制度。建立“优秀残疾人干部人才库”,拓宽优秀残疾人选拔使用渠道。提升县域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将基层残疾人工作纳入嘎查村、社区基层综合公共服务项目和平台建设范畴,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积极探索残疾人专门协会法人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经费、场地、人员等工作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推动残疾人专门协会依法依章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二)加强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要将残疾人事业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健全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管理机制,探索设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将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逐步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管理范围,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各地要建立专业人才库,形成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信访等方面专业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

    第六章  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践行党的宗旨和“三严三实”要求的有力抓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既定目标任务如期圆满完成。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人朋友的梦”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十三五”时期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推进残疾人工作,促进融合、共享的浓厚社会氛围,为科学制定和顺利实施规划纲要奠定思想基础,为加快推进新常态下的残疾人小康进程、残疾人事业发展实现新跨越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三、加强协调,狠抓落实

  实施好本规划纲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将本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加强协调协作,搞好顶层设计,提高政策措施叠加效益,依据本规划纲要及时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查指导

  各地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纲要和专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五、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在“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纲要及专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推动本规划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单位

1

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盟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国务院统计局兴安调查队、残联

2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盟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3

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盟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

4

落实实施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盟残联、经济和信息化委

5

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逐步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6

实施残疾人医疗康复规定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7

加大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力度。到2017年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残联

8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盟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9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帮扶点和干部驻村机制,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都有帮扶责任人。将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重点工程

盟扶贫办、盟委组织部、残联

10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盟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残联

11

将残疾人创办的微小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残联

12

出台《兴安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搭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信息管理平台

盟财政局、残联、地税局

13

大力发展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14

落实用公益岗位安置残疾人政策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财政局

15

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16

组织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三级预防工作

盟卫生计生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残联

17

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

盟卫生计生委、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

18

加强部门间所属康复机构及民办康复机构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盟残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19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政策

盟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残联

20

组织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盟残联、教育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1

扶持残疾人参加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和扶持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残联

22

继续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

盟残联、体育局

23

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

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残联

24

基层公共图书馆全部设立盲人阅览室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25

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旗县创建测评指标体系

盟文明办、残联

26

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动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

盟经济和信息化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残联

27

旗级以上电视台全部开通电视手语节目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残联

28

落实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

盟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

29

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普遍提供盲文、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残联

30

开通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全区统一的网上信访系统,实现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和功能提升

盟信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残联

31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有效开展志愿助残服务,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全面实现志愿助残服务与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对接

盟民政局、残联、全盟各类慈善福利机构

32

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盟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33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盟文明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残联

34

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旗县市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旗县市,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综合服务设施

盟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残联、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35

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系统,推动“互联网+助残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

盟残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通兴安盟分公司

36

建立健全旗县市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旗乡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盟残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注:负责单位中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余为主要参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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