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二章 、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五条、 辅具中心建设要按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分类指导。
第三章、规模与功能
第九条、各级辅助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是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基本辅助器具服务,包括:需求调查、产品及技术展示、评估选配、使用指导、转介咨询、知识宣传、维护维修以及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二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辅具服务,包括: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产品研发、假肢矫形器装配、助视器验配、助听器验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家具无障碍改造、信息咨询、知识宣传以及对有关辅助器具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
三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是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专业水平较高的辅助器具服务,在二级机构职能基础上,根据残疾人需求开展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章、业务部门设置
第十条、各级辅具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辅具中心1综合服务科2社区工作科
二级辅具中心1肢体辅具科2听力语言辅具科3视力辅具科4假肢矫形科5无障碍工程科6社会工作科
三级辅具中心1肢体辅具科2听力语言辅具科3视力辅具科4假肢矫形科5无障碍工程科6综合评估科7综合康复科8社会工作科
第十一条、专业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经过专业培训,持上岗证。
各级辅具中心人员配置:
一级辅具中心不少于10人,专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6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人。
二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30人,专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7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6人。
三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业务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7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0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各级辅具中心建设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关的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辅具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与辅具中心主要业务相关教育背景个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顶到班子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完善辅具服务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辅具服务。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份符合会计制度,保存完好。
第十八条、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建立档案。维护各类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