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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来源:盟残联 作者:盟残联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 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辅具中心)是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专业康复机构,承担各级政府及社会机构委托的公益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开展需求调查、评估适配、产品研发、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居家无障碍改造、居家辅具组合适配、咨询转介、知识宣传、维护维修、回收租借等服务职能。
  • 为加强和规范辅具中心建和管理,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 辅助器具是指有残疾人使用的,用于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损伤、残疾或残障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帮助残障者补偿功能,克服障碍,改善生存质量,提高其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
  • 本标准是辅具中心建设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五条、         辅具中心建设要按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分类指导。

  • 辅具中心建设要以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或残疾人人口数和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能为依据,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的各项因素,合理确定建设级别和规模。
  • 辅具中心建设地点应选择交通便捷、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以方便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服务。
  • 辅助中心业务场地包括辅助技术产品与功能展示体验、评估适配、维修改制及适应性训练等。场地应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规定。

第三章、规模与功能

       第九条、各级辅助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是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基本辅助器具服务,包括:需求调查、产品及技术展示、评估选配、使用指导、转介咨询、知识宣传、维护维修以及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二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辅具服务,包括: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产品研发、假肢矫形器装配、助视器验配、助听器验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家具无障碍改造、信息咨询、知识宣传以及对有关辅助器具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

三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是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专业水平较高的辅助器具服务,在二级机构职能基础上,根据残疾人需求开展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章、业务部门设置

第十条、各级辅具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辅具中心1综合服务科2社区工作科

二级辅具中心1肢体辅具科2听力语言辅具科3视力辅具科4假肢矫形科5无障碍工程科6社会工作科

三级辅具中心1肢体辅具科2听力语言辅具科3视力辅具科4假肢矫形科5无障碍工程科6综合评估科7综合康复科8社会工作科

  • 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专业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经过专业培训,持上岗证。

各级辅具中心人员配置:

一级辅具中心不少于10人,专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6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人。

二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30人,专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7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6人。

三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业务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7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0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3人。

  •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各级辅具中心建设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关的设备设施。

  •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辅具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与辅具中心主要业务相关教育背景个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顶到班子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完善辅具服务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辅具服务。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份符合会计制度,保存完好。

第十八条、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建立档案。维护各类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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